Re Mahr China Ltd [2008] 4 HKLRD 141

當購買股權為一可替代救濟時,剔除清盤呈請的原則 — 因答辯人可能無法以合理條件購買呈請人的股份,暫緩(而不是剔除)清盤申請更為適合

回到頂端